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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之聲討論區 • 檢視主題 - 法 官 胡宏文'''駁回起訴之裁定自有錯誤
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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